雇人干活签免责合同有用吗

如题所述

民法典规定,雇员发生意外,雇主与雇员签订的负责合同,如果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免责合同无效。
二、雇员受伤,雇主拒绝不赔偿怎么办
当你遇到受伤但雇主确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情况,先不要急,应当要明白自己该如何维权,首先是确定改成损害的责任方。
通常来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里提到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此时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不赔,那么就违法了。
想要确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受害人须为雇员;
2、须雇员遭受损害;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判断雇员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
一是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
二是雇员受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工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
三是雇员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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