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题,请教高手,急!!

房产纠纷:
2006年3月某日,香港居民郭女士作为卖方和江女士作为买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了购买位于虹桥路上一别墅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房产价款为人民币700万元,买方未按照付款约定付款,卖方应给予其十五日宽限期,超过十五日,卖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款20%作为赔偿金。当日,江女士将定金10万元交给中介。2006年4月,买方江女士未依约付款,卖方向其发出书面催告函。2006年5月,卖方找到您,咨询该如何处理?
另郭女士告知: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该房产内附属设施、设备作价人民币500万元。

要求:
1、 请分析郭女士下一步该怎么办?
2、 目前,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3、 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4、 介绍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法律规定
5、 归纳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重点回答4,其他可以马虎一点的。谢谢拉

您把情况介绍得很不清楚,比如双方约定房产价款什么时候支付,房产什么时候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目前是否已经进行变更登记了,合同价是指700万还是指1200万等等。

我现在能回答的是: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你们约定的“20%的赔偿金”是违约金,而你们同时还约定了定金条款。江女士既然违约,郭女士当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适用定金罚则(不退还定金)。

所以郭女士如果不想卖这套房产了,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还是适用定金罚则,选择了违约金而且对方不支付的话,郭女士就必须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她如果还想卖这套房产,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实在不想要这套房产的话,这样起诉并没有意义,最终仍会归结到违约金/定金罚则的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可能会是合同价款是700万还是1200万的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js.xinhuanet.com/zhuanlan/2006-08/01/content_7668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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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25
1、提起诉讼,请求违约赔偿金
2、房产交易税
3、请求违约赔偿金、解除合同
4、就一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不知道对方怎么抗辩,怎么归纳焦点?推测应该是是否违约、和20%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700万还是1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