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张三以自己的轿车为李四设定了质押.但是,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张三以自己的轿车为李四设定了质押。但是,张三与李四同时约定,张三继续占有轿车。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质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按照上述规定,质权不同于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出质后,就对该动产不能在享有占有权。所以1、该质押合同无效,违反物权法的规定。2、该质权不成立,因债权人没占有出质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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