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扩展资料: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以及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