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几级?

如题所述

一共有四级。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1、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2、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27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同时在军队、铁路系统、建设兵团等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

以上海市为例,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

(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
一般是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只有以下三类案件会移送上一级检查院(即第一或第二检查分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即第一或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四级,有的地方还有派出检察室,但不算一级检察机关,是附属于派出院的一个下属部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04

第4个回答  2011-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