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析产问题

哥俩分家,前院较大,分给弟弟,前院的西厢房归哥哥所有。二人约定于某年同时各自将前院的西厢房和北正房拆除,然后弟弟再盖房时将房屋向前盖,保证兄弟二人的宅基地达到平衡。现在弟弟一直不履行约定。哥哥是否可起诉?有什么依据?
补充:
1、二人的宅基地面积均超标;
2、分家时都没有房产证,后来政府分别给二人颁发了房产证。

  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
  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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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12
有房产证那就按房产证来,没什么好说的。
第2个回答  2011-05-19
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可以起诉的,就可以哥俩之间的约定起诉就行,要求对方履行约定追问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约定吗?

追答

是可以约定的,只要你们的约定不违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追问

请问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

追答

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没有,不过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民事合同性质的,就适用合同法

追问

这个案子一审已经结束了,法院认为对于房屋的约定尚可,但对宅基地的约定于法无据,驳回了哥哥的起诉。一审认定合理吗?

追答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约定是合法的,你可以申请上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1、可以起诉,估计赢的可能性非常小。
2、本身分家就是多年前的事,并且当时口头约定。具体情况估计没有直接证据,所以现在扯皮。
3、老宅基那是相当大,分过后还超标,按说分家都是村集体另行批划宅基地,你们明显没有进行,但基本获得了村集体的默许,所以才有后来的土地证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所以类似于重新确权了,现在的现状成了兄弟从村集体分别获取了宅基地的情形,所以弟弟主张权利,很难获得支持。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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