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请问,甲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楼主问如:甲不是故意并且不知道乙有心脏病,就说明甲主观上无罪过呀,应该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负民事责任嘛?

答:“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能够表明甲有主观故意伤害意愿,并且这种意愿和行为与乙的死亡成立因果关系。但乙的死亡系心脏病造成,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仅成立间接因果关系,此乃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其有伤害的故意,但该伤害不能致一般人死亡甚至不能造成伤害,因此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较妥。当然了,因楼主交代有些不明,如推的行为能够成立伤害罪,那么就要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重罪名,如果推的行为足以造成人重伤害而导致死亡,则应定故意杀人罪,但题目中明显说明了乙的死亡和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成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类似案例:“两个老朋友多年不见,突然遇上,于是2人都很开心,并像年轻的时候一样,你拍拍我我拍拍你,但其中一个患有心脏病,于是因拍导致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这个案例最后以意外事件处理,仅按照民事赔偿承担丧葬费等责任。
显然楼主的例子和该案差异很大的。
结论:定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定刑:法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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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7
过失伤人中过失,仅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是甲不愿意乙受伤甚至死亡。
本例中,因为琐事已经发生争执具备故意,并动手,在这里并不存在是否要了解乙心脏病的潜在事实,因为甲推乙本身是故意的,而且具有主观恶意,他不是在乙身上拍两下,而是推他,显然不能符合过失的含义及过失伤害中立法的意义了。
如果这样我和别人打架,不小心把人打死了,都属于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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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具备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其推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联系,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5-08
需要判断甲的主观过错。主观上有过失,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主观上有故意,属故意杀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属意外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问题很经典,估计你也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同行,哈哈。me too 。
第3个回答  2011-05-06
如果甲不是故意并且不知道乙有心脏病,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主动说明情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追问

甲不是故意并且不知道乙有心脏病,就说明甲主观上无罪过呀,应该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负民事责任嘛?

追答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甲乙争执,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是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行为。

第4个回答  2011-05-06
你好,如果不是明知那么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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