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小区围墙的规定

如题所述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当然,对于小区内独栋别墅,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的所有权人。
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这个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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