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工厂买原料,向李某借款72万元,并用自己工厂的机器做抵押和李某签订了抵押协议,同时,还请双方的朋友刘某做担保人。到期后,王某未还钱,李某将王某和保人刘某一起告上法庭并胜诉。但是,他却并未查封、拍卖抵押协议里的抵押物,却将保人刘某的房屋查封、拍卖,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该事件中,有几个细节,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帮忙分析是否合理合法:
1、抵押协议是债权人李某自己提供给法院的,抵押协议明确规定:王某向李某借72万元,用工厂机器做抵押。而并没有约定“物的担保”只担保72万元中的的一部分。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为“物的担保”的数额即为72万元,“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数额不存在?
2、债务人王某已经提供了足额的财产担保,但是债务人李某从08年4月起诉开始到09年5月二审判决结束,其中13个月的时间,并没有做任何保全、查封、拍卖抵押物的举动,反而在这期间将担保人刘某的房屋查封。这种明显的放弃抵押物,却冲着担保人财产而去的做法是否合理?
3、二审判决5个月后,债务人王某失踪了,债权人李某说抵押物被王某运走了,他没有拿到。如果属实,13个月里李某没有做任何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举动(查封、拍卖),致使自己债权无法实现,是否可以认定为李某放弃了物的担保?
4、由于债务人王某已经失踪,无法对质。是否存在李某已经拿到了抵押物,再回头让担保人刘某承担一次责任的情况?
感谢您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