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并由其决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2、小区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也就是说,利用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小区公共收益。比如电梯轿厢广告收入、外墙及灯箱广告收入、公共停车场收入、小区其他配套设施收入等。
现代物业管理具有如下功能:
1、物业管理教化和益智的功能。现代物业管理的重心已不再是在清洁、绿化、房管、保安等四大传统项目的经营和服务上了。现代物业管理追求的是一种小区的情调、小区的感觉、小区的文化,使业主肩一种情感的归属。这样的物业管理消费,能增长消费者的见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业主的素养;
2、物业管理促进身心健康的功能。在衣食无忧的现代都市人群中,越来越多的人已不再满足于偏居一隅,追求舒适、个性的生活小区正成为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集中表现,“买房买环境,买房买享受”的理念也为越来越多的现代人所接受。因为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将在小区度过。生活在高档小区,享受着高档物业管理,能产生“物我两忘”的高度体验。这样人就会心情舒畅,心胸开阔,身心健康,生活质量提高;
3、物业管理社交和繁荣文化的功能。物业管理消费与其他消费一样,存在着循序渐进、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螺旋式上升运动的规律。物业管理消费的层次越高,越表现出对高品位服务、高品位文化和精神服务的需求,以满足其自身高层次的需求。而现代物业管理则能通过建立多种平台或采取多种形式,来促进业主的交流,繁荣社区文化。而社区文化的振兴和繁荣将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物业管理消费促进了人们的社会交流和情感的交融;
4、物业管理具有净化社会空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营造文明、安怡、祥和的家园氛围,使业主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有明显而易见提高,是现代物业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消费可以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这些收入并非全部都归业主所有。因为在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的时候,会支出相应的管理成本。比如额外聘请人工的费用、购买停车场收费系统和相关设备的费用、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等,这些费用支出就是合理成本,在扣除这部分开支后,公共收益的剩余部分才是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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