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二者的共性是:他们都是限制权力行使的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即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这一共性使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区别于用益物权、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无论权利人在期间内是否行使权利,权利皆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也消灭;4、实体权利消灭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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