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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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29
工商部门
参考下文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对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等各项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其参与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参建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大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程序。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应重新审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认真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制度,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严格审查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积极培育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除自营外,均须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研究建立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有关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动态数据库,实行安全生产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完善企业安全信用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评价权重,优先支持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加快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
(四)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扩大安全标准化工作覆盖面。要把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工程质量创优结合起来,非标准化管理工地不得参与同级质量奖项的评比,未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的,不得参与“钱江杯”评比。以“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到2012年,“平安工地”创建要在全省各类建设工程中实现全覆盖。
(五)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施以巡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将所有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均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确保监管不缺位。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各管理环节的效能,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整体合力。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排查与监控。大力培育建设工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与建设工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业务,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
(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切实加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铁路、轨道交通、高等级公路、港口、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高、大、难、新”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层级督查,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做好各类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发事故、易突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高效顺畅、运转协调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八)严格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不得瞒报或拖延上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和落实层级督查、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事故评估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着力提高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生产业绩一贯优良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生产业绩较差的建设工程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要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安全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在现有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落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强化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到2012年,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均须建立民工学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部也要开展这项工作。
(五)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工程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安全费用并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就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合理配置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清单备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应用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及时制订推广、限制、淘汰设备和技术目录,引导企业更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应用有利于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型软件及信息技术,充分运用远程监控、网上监控、信息自动采集等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各项年度评优评先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建立运行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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