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处罚

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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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22
  当事人的问题,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121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8-03-30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通俗说就是你有证据证明给你造成损害或他因此获益,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都是民事处理的范畴,均不涉及刑事犯罪,涉及刑事犯罪的需具体分析,属于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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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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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4-28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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