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以取回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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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81%8C%E4%B8%9A%E7%97%85%E9%98%B2%E6%B2%BB%E6%B3%95"target="_blank"title="只支持选中一个链接时生效">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