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用察看处分出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 的,予以开除。
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而且原先也只适用于国有企业。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处分,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要规章制度的依据。而且该制度必须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一定程序作出,并且正式公示。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作了法定规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国有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非国有企业,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3、如果单位内部没有明确的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规定作为依据,那么对于犯过错的(或违规的)员工使用留用察看处分是没有依据的,涉嫌了侵权。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是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留用察看为依据扣除员工工资,否则侵犯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法定权利,将承担侵权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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