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一条: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无权受理了吗?

如题所述

合约已经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无权管理了。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个是涉及到协议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性民事纠纷;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内容;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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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2
现在处理实践中,合同这么规定是有效的。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之后,其他法院无权受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12
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关于合同纠纷时,应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无居住地的以其经常所在地满两年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合同履行或纠纷地起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你们合同有规定,所以其它法院不会接受你的申诉的!
第3个回答  2011-03-12
这属于协议管辖,既然在合同中双方对管辖的法院做了选择就只能由协议的法院管辖
第4个回答  2013-04-08
我遇到同样的问题,想请问律师,在民事诉讼法中 可供选择的 法院管辖地中有“甲方”这一称谓吗?如果,一开始就是用“甲方”这个字眼,诚然在中国商业中这种用法很多,我想请问以上律师,这样还有公平可言吗?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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