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05
法制社会,没那么多角度,只要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你是省长还是普通百姓。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样,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第2个回答 2011-03-06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酒后驾车频频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重重地敲击着社会各界的公共安全意识,人们已是忍无可忍。于是,在纷纷谴责酒驾行为和肇事者的同时,努力从法律上寻找遏止之道。公众和媒体一致疾呼“重典整治”,建议修改刑法将酒驾和醉驾入罪。然而,也有人表示反对,有位律师就在媒体发表文章称,“醉驾入刑面临法理难题”,其基本依据是:醉驾者绝对想不到自己会撞死人,他对于撞死人的心态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驾入刑,将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
大凡反对醉驾入刑者,或者主张以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醉驾者,都以醉驾者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为主要论据。在他们看来,任何酒后驾车和醉酒驾驶者,没有哪一个人希望发生交通事故,更不希望开车把人撞死,给自己找麻烦,发生交通故事的原因是过于自信。
但是,醉驾者凭什么“自信”?凭什么相信自己开车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又凭什么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那些“过于自信论”者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必须给予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解答。
科学显示,酒精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非常明显,如为急性酒精中毒即短时间内饮酒过量立刻产生的效应,其初期症状主要有:异常欣快、双颊发红、心跳加速、步态不稳、情绪摇摆不定、说话含糊不清、自我克制能力丧失等。随着血中酒精浓度升高,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的症状,如神经反射降低、呼吸抑制、血压下降而导致昏迷。但无论哪一阶段,饮酒都严重影响人的反应速度和控制能力,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只要精神正常,都会充分认识到饮酒后的自身控制力降低及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呢?仅仅是醉驾者对不可能发生事故“过于自信”吗?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谁都知道,“自信”是要有资本和依据的,一个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后,连话都说不清,站都站不住,走路都艰难,严重者甚至昏昏欲睡,凭什么自信能够正确操控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呢?又凭什么自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自己能够避免事故而化险为夷呢?明知酒后和醉酒驾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还不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吗?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和醉酒驾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极大,将其入罪,给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至于醉驾行为入罪后,如何处理其与其他犯罪之间,以及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的平衡关系,那是立法者如何调整刑法结构的问题,与醉驾行为应否入罪没有必然联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此影响醉驾行为的入罪。许多国家的刑法实践足以证明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过在此还需要指出,危险驾驶罪不应限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还应当包括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等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的其他驾驶行为。
第3个回答 2011-03-05
醉驾入罪,这体现了典型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众多问题:
第一,醉驾入罪这一倡议之来源。即是自下而上民众的意愿,还是领导人的意志;
第二,醉驾的危害是否到达了以刑事责任去限制的地步;
第三,好处是什么,坏处又是什么;
第四,刑责的问题。
累了,有空再说吧
第4个回答 2011-03-05
醉酒是人的意识已经不清醒或者完全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状态,轻的反应迟钝重的不省人事,针对这些行为能让这种人在这种状态下操作“机器”吗?汽车是在公共路面上行驶,时速0--120公里每小时,醉汉或者反应迟钝的人怎么能来开车呢?针对饮酒问题不能说喝点没事的,从科学角度来讲酒精麻醉人的神经,时期兴奋或迟钝,人自身是感觉不到你反应速度和兴奋状态的,在仪器上早有定论了,酒量大小不能代表你的反应速度和神经的兴奋程度,酒量跟人的饮酒环境、酒的度数很有关系,所以酒量不是一个度量衡的标准,法律中是没有这个衡量的执法指标的。所以无论你酒量大小只要你饮酒就不能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