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2-0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建成后开发商就小区车位向购房业主进行推广销售,也是履行该规定的具体体现。 此类车位依法处置给业主后,即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其占有、使用无需经过其他业主的同意,更无需经过业委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