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商家索赔?

如题所述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名为降价实则加价,消费者有权索要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所购食品未标注注意事项,受到损害也可主张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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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0
双十一”即将来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委会发布提示,“双11”购物节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先升后降”变相涨价,以及售后服务差等,建议广大消费者理性购物,保留票据。

内蒙古牛肉干。图/锡林浩特市政府

九派新闻从上海徐汇区法院了解到,孙先生去年双十一在淘特app购买牛肉干时,发现货不对板,页面详情显示的产地是锡林浩特,收到的牛肉干包装产地却是呼和浩特。

在向商家提出疑问时,对方辩称两种牛肉干“都一样”,是同一个工厂做的。

因怀疑商家售假,他便找到之前购买的剩余几袋牛肉干查看,发现包装上没有重量标识。

孙先生带着相关牛肉干商品去称重,发现其中两袋的重量合计425克,折算成四袋,重量只有850克,共缺150克。他向商家反映某该情况,商家回复“重量差点点”。

此后,他起诉商家虚假宣传、缺斤少两,法院判定店家构成欺诈,孙先生获得无条件退款和“退一赔三”。

徐汇区法院判定,参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千克价格高于30元,不高于100元,且不高于1千克的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2克的负偏差。

本案中,根据相关订单详情显示,孙先生向食品店购买的牛肉干为1,000克,结合证据,涉案牛肉干商品的重量不达标。

该食品店在出售涉案商品时,提供了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商品,上述行为限制了孙先生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已对其构成欺诈,应认定具有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孙先生货款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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