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两种纠纷中的 民事责任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雇主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二是雇员受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属于 侵权 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允许原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了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那么,应首先确定该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前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后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在法定情况下,责任人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民法通则 》未将雇主损害赔偿责任及雇员受害责任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范畴,但《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把“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可见,这些规定把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来处理了。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雇佣(劳动)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 劳动法 》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 劳动关系 ,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 合同法 》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案情:近日,笔者获悉, 蓬安县 司法局兴旺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5月,民工奉某在工地上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后被送往 南充 医治。6月,奉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建房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产生纠纷。遂找到蓬安县司法局兴旺司法所,申请调解。 兴旺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了调查了解。今年3月,兴旺镇三居民唐某、蔡某、杨某为翻建住房,将工程发包刘某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后来刘某又将吊砖的工程分包给了代某,在代某处做工的奉某在用斗车运砖时被滑落的斗车砸伤。且承包方刘某与分包方代某均无施工资质。 经过对纠纷的详实调查了解后,近日,兴旺司法所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兴旺所的工作人员向各方当事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指出代某与奉某系雇佣关系,代某应对奉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唐某等人的住宅房屋扩建工程,事后又将其中吊砖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同样无建房资质的代某,故刘某应与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唐某、蔡某、杨某对刘某是否具有建房资质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故唐某、蔡某、杨某应对刘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兴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情、理着手分头做房东、承包人、分包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各责任方均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就 赔偿金 额有争议,奉某要求赔偿93000元,而其余各方均表示太高,不能接受,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 随后调解人员私下反复做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各方在赔偿金额上都作出了让步。8月19日,兴旺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耐心的劝说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对奉某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一次性赔偿费等各项赔偿金额共计87420元。其中刘某自愿承担37200元,代某自愿承担18600元,唐某、蔡某、杨某三人分别自愿承担10540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各方当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 相关法条: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根据法律条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赔偿项目)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伤残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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