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条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 合同 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 “拿地”的普遍方法。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有什么 注意事项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 “ 房随地走 ”“ 地随房走 ” 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2 条明确规定: “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 民法典 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综上所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转让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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