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一、根据不同

1、第一审程序以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为根据。

2、第二审程序以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为根据。

二、审级不同

1、第一审程序是是初审。

2、第二审程序是续审。

三、组织不同

1、第一审程序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2、第二审程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参加。

四、对象不同

1、第一审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

2、第二审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五、期限不同

1、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

2、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二审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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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6

一审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刑事方面: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起诉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一审法院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法院必须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民事方面: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第二审程序是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和第一审法院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法院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目的。

扩展资料:

一、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流程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1、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决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对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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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 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如何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宜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后,经合议庭研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适用法律正确,上诉无理的,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变更判决的判决;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依法改判,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全部结论。 第三,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另一种是应当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法程序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此外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二审中的当事人,不必将案件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不服裁定上诉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这就是说,凡是对第一审法院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律用裁定形式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在查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做出新的正确的裁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追问

兄弟能不能简练全面的概括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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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7-25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17
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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