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立案时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没有出售的房产,后来第三方提异议和欠款人说房子保全之前就有了买卖合同并拿出了部分转账证据其他房款在欠款人欠他的几万块钱里顶账了,只是没有更名,第三方买完不到半月也就是法院保全房子的前两天又卖给了第四方,第四方仅在付了房款的四分之一都不到就去居住了算是实际占有,第四方又拿出了居住后的水费电费和取暖费的票据都是法院保全之后的欠款人的房主名字,请问这样的无赖不想还钱还利用其他不知是借他款还是还他款的来往证据写出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第三方提异议的法律法规吗?法院能支持哪一方算是公平判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