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定性错误

事情是这样的。我表弟和另外一个人吵架(我们称A),我去劝架,那个A叫来一个人(我们称B)结果那个B用刀砍伤了我。
现在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给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昨天我去看了。结果起诉书是这样写的。我觉得和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具体不符合如下
将和我表弟吵架的那个人变成了证人出现在起诉书上。
本来就是 A和我表弟发生冲突,和B和我都没有关系,但是起诉书上却写的是:我和我表弟和那个B发生冲突。
如果是这样,那么案件的定性是不是就变了。我是完全属于被他砍伤并且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按照起诉书上说的和他发生冲突导致被砍,那我岂不是有一定的过错了?
综上述我觉得这个起诉书完全属于颠倒黑白。请问我改怎么办?
谢谢,急求,马上就要开庭审理了。

A叫B来是否是出于伤人的意图,如果不能证明这点,那么B伤人超出A的意志范围,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的,B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A以伤害的目的叫B来的,且B伤人的行为在A的意志范围内,则属共同犯罪,A与B共同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因冲突导致伤害行为的发生,不表达你就有过错,主要看冲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你在冲突中起什么作用。对于你本人的意见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向法院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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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如对刑事案件的定罪不服,可以选择提起上诉(针对未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已生效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3
如果有证据证明B是A叫来的,而你是被B砍伤的,那么A也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如果无充足证据证明B系A叫的,那么起诉书中把A列为证人是对的。
起诉书中应表述清楚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原因,但笼统的说“你与你表弟和对方B发生冲突”也无大错,你不用担心这样的表述就是说你有过错。可以在法庭审理时表述己方的意见。你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8-16
你的鉴定伤势,要是构成轻伤以上伤势就那他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建议你可以到四川刑事律师网的故意伤害罪专题看看或者在那点击在线咨,看看他们给你怎么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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