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表弟和另外一个人吵架(我们称A),我去劝架,那个A叫来一个人(我们称B)结果那个B用刀砍伤了我。
现在公安机关侦查以后,给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昨天我去看了。结果起诉书是这样写的。我觉得和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具体不符合如下
将和我表弟吵架的那个人变成了证人出现在起诉书上。
本来就是 A和我表弟发生冲突,和B和我都没有关系,但是起诉书上却写的是:我和我表弟和那个B发生冲突。
如果是这样,那么案件的定性是不是就变了。我是完全属于被他砍伤并且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按照起诉书上说的和他发生冲突导致被砍,那我岂不是有一定的过错了?
综上述我觉得这个起诉书完全属于颠倒黑白。请问我改怎么办?
谢谢,急求,马上就要开庭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