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这个司法解释三最大的亮点就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每份,那么就会出现以下集中情况,大家帮忙分析一下,看我理解的对么
一,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儿子但是女方要求有自己名字,离婚后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证明房款全部自己给付,而后贵个人持有么???
二,男方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婚前女方要求名字有自己或者只有女方,男方离婚时,可以举证自己付全款而认定是男方自己的房子么?
三,司法解释三的婚后房产赠与给自己儿子的时候,儿媳要把自己加上去,离婚时,父母和自己举证是男方买的,可以拿到房子的全部产权么
那我婚前买的房子,我婚后才去过户和媳妇共有,那离婚的时候,能说明是我的婚前财产,可以旨归我自己吧???
追答一、以登记为主的物权规定下房产已确认为共有,而不是什么婚前婚后。
二、离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有证据表明你个人购买的房屋,可能对你有照顾。
房子都共有了,哪里来的女方给男方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