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27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结论:一般情况下,休完年休假的军官、士官,则不再准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假期不得超过10日。
2、请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关于军官、士兵探亲休假与请事假的关系,2017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现役军人探亲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事假”作了明确:
军官请事假每次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天数从年休假期中扣除,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为休满假。士官的事假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军官执行。
结论:非节假日和休息日,请事假1日以上的,原则上从年休假中扣除;节假日和休息日,由单位统一安排轮休的,不计入年休假期。
3、休完年休假,因特殊情况请了事假,是否从翌年正常假期中扣除?
因特殊情况,在休完年休假期后,又请了事假,是否在第二年的正常探亲假期中扣除呢?针对这个问题,军路君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十二条中找到了答案:
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结论:于此可鉴,本文开头网友咨询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在休完年休假后,因特殊情况请事假的,会从翌年假期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