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两份工合法吗?

如题所述

如果是兼职是属于合法的,如果不是兼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以上内容参考: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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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5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如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质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相关案例 王某是上海A公司的销售人员,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经人举报,王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同时作为B公司的员工为B公司推销产品,并接受B公司开出的工资。A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辩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方提出的证据为B公司员工举报王某是B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一段电话录音证实B公司人事部门人员承认王某是B公司正式员工。劳动仲裁经过调查,认为王某与B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因此,A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般来说,两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并存,因其工作时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劳动质量的相互影响。但如果劳动者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因此,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要证明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其次有两个选择,要么进一步证明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要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
如何证明员工在打第二份工? 从劳动关系构成形式上比较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但是由于后一家单位往往处于与劳动者同谋,或被劳动者欺骗,或自身劳动关系管理松散的状态下,如果直接向后一家单位索要证据,单位之间没有信任基础,无法得到有效配合。那么,就必须以间接证据的收集作为重点。
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要么是得到举报,要么就是内部调查得出。本案中就是因他人举报才发现了员工兼职的事实,但这种举报多为口头证据,证据效力不高,这就需要单位进一步收集证据,A公司的HR人员较有技巧地取得了电话录音这个证据,对于证明王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起了关键作用。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上情况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即使不能明确规定,也应在各类制度中有类似标准可以参照。例如,在工作时间规定中,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两小时以上定为严重侵占工作时间,这样,当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两小时以上为其他单位工作,则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
可见,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常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雇理由,往往员工同时存在违纪、失职、泄密、不胜任工作等现象,但这些现象又不够单独构成解雇理由,因此需要以这些现象来证明已经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法条的理解比较片面,错误认为只要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雇,对王某是否已经影响了本单位工作未作证明,导致了败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2-09
打两份工合法吗?一份交了社保,另一份不交,不交这份社保障公司能不能退回员工应得的社会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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