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会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如题所述

  根据《办法》第十条: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十二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难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方也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区域或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企业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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