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一、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二、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
3、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为一个项目的,经费在40万元及以上;
5、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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