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

如题所述

根据《民法典》第353条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出让取得也可以转让取得。
转让与出让的区别如下:
1、当事人不同:
(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是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
(2)转让的主体为平等的组织或个人。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1)出让取得是原始取得,属于在一级市场取得的权利(即直接通过与权利人订立合同,合同生效时权利设立的方式取得);
(2)转让是在出让的基础上,且不改变权利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进行的二级市场转移行为(即流转)。
3、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
(1)出让是采取特定的招标、拍卖等公开竞拍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转让则无特殊形式和程序要求。
4、合同内容不同:
(1)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由法律专门规定;
(2)转让合同则无专门规定,可以由转让双方自由协商。
5、支付对价的要求不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该金额由法律规定其底价;
(2)以转让方式取得的,转让价款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
以上为我对这个问题的小小见解,欢迎指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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