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退休了,还在外上班,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能算工伤死亡吗?单位能负什么责任?

我父亲是退休在干,在上班途中出车祸了,意外死亡,算工伤死亡吗?不算工伤死亡,我父亲生前单位能负什么责任呢?

您好,一般来说,已经退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受伤,用人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除了用人单位之外,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也可以向侵权责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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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17
后天因为车祸去世,嗯,是有地方三方责任人的,所以说单位不会对此负责。
第2个回答  2020-01-17
1,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
2, 您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如果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个回答  2020-01-17
与新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向新单位索赔。
原单位不用负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1-17
你父亲已经退休了,上班从车祸死亡,有第三方责任人,单位是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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