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一朋友钱,半年过去了不还,手机不接。去找他没在公司,索性拿他以前给的钥匙开进去等,人来了之后我关在里面不开门,等他叫来110到派出所录口供(电脑录入,没签名),他承认欠钱事情,之后110民警叫我不要开这玩笑直接就叫我们走了。
两个月后我起诉他欠钱,他反告我偷窃。想问派出所的记录能作为他欠钱的证据吗,我能反告他诬告吗(因为确实没拿东西,事实很清楚);
大哥你只回答了我一个问题啊,
1、派出所一录完就叫我们走了,那就是连盗窃未遂都不是了对吗?他现在再告我是否基本就没任何证据,有也是瞎掰的,而且有欠钱的前因,法院是否会因此偏向他诬告;
2、派出所的电脑记录能否作为我告他欠钱的证据呢?
1 私自进入他人房屋当然是你的不对,但也可以证明你没有盗窃目的,所以这不影响,对方告你盗窃当然不能成立。法院也会因你的目的的特殊性着情考虑。
2 派出所记录当然可以做为证据,只要上面记录了对方承认欠你钱的事实就行,另外带上欠条等证据当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