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已单独起诉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是否已免责

如题所述

不能免责:
连带保证在起诉人债务人后可以在起诉保证人
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
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只是在于强调债权人的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唯一性的选择权,否则连带保证的保证效力还没有一般保证高,这与设定连带保证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保证行为,在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给付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任产生损失,保证人基于其保证义务而承担责任。在连带保证之债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从形式上是一个债,但实质上是两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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