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尚未确定,为时效中止事由。请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死亡,债权发生继承,但因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所以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及时行使,为保障被继承人利益,故做此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

扩展资料: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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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3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死亡,债权发生继承,但因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所以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及时行使,为保障被继承人利益,故做此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其债权人主张债权,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所以不知向谁主张,此为中止事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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