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个月,3个多月后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我是2011年7月15日上岗,10月26号左右提出辞职(当时我们单位也有要辞退我的意思),我们是每月10号发工资,可是现在已经11月18日了,我的工资还没有领到有补偿吗?

  如果劳动者单方解除满足《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辞职不建议及辞即走,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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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6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可我对法律方面看的还是有点晕,能否针对我的具体情况说的再直白些。我是10月26号左右提出口头辞职的,当时公司的人事主管也在场,因为行业的特殊性。我与11月2号和我们主管进行了交接,因为有一个6月的外帐凭证没有找到,(我是7月15号入职的)她非要让我给他找到,所以他在交接单上只是核对了其他的资料的数量和内容,在交接单上没有签字,这点对我是不是很不利,我应该怎么办才能保护自己。

追答

我不知道你说的这个外帐凭证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有多少,所以无法判断,如果找不到,对公司会有多大麻烦或多大损失。

经济补偿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下面一一说明:

  首先是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46条规定,你就有权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见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其次是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我让你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再就是如果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支付经济补偿,则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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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16
你可以找到公司去,工资应该给你,如果不给,你可以去投诉他们去,但是你主动提出辞职,一般单位不会给补偿追问

当时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的机会,但也要根据工作时间来定报销多少,我当时问我们主管我的试用期过了吗,他说待定,我问他待定是什么意思,他就开是说我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并且他亲口跟我说他已经在秘密的招新人了,在此情况下我提出了辞职,因为试用期1800,转正后2500,中间相差700,我很生气.我11月11号给我们主管打电话问怎么还没有发工资,他说他在外地出差,可能要到11月20日回来,请问中间拖延的时间付工资吗?

第3个回答  2011-11-16
签合同了没 没有的话 就只有要了 估计没补偿的 现在老板都太黑心;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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