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张三欲外出打工,临行前将其所有的一头母牛出卖给李四。约定母牛的价款9000元,李四向张三当日交付购牛款5000元,并约定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同时,张三将母牛向李四交付。双方还约定,在李四付清买牛款之前,张三保留该牛的所有权。
张三又将自己的一台彩色电视机交由邻居王五保管,并表明王五在保管期间可以使用该彩
电;同村村民马六得知此情况之后意图购买该彩电,但又不想多出钱。于是马六与王五商量对甲谎称:“该彩电显像管出问题”张三信以为真,结果马六以800元的低价买得该彩电。问:
(1)张三和李四买卖母牛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为什么?
(2)如果在购买母牛的价款付清之前,母牛生下一-头小牛,则小牛的所有权归谁?
(3)马六能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