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业委会,现在想成立。因为小区很小业主是香港居民,而且—1-4楼共五层的业主就是物业公司。现在造成他们投票反对,支持成立的票权数不够。这种情况,可不可以以其是利害关系人,将其投票权归为无效,或者不计入总票权数。
你这回答好没道理。
我都说了物业公司是这栋楼里的业主之一,有什么不可能呢,谁规定物业公司不能买楼,不能成为本楼为主?你在第二句话不也承认了吗,何来不可能之说。
第三,我知道这个比例,关键就是物业公司是四层楼的业主,而有些普通业主又不积极投票,或是出租的,联系不上,导致票数无法过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