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异地怎么纳税

如题所述

方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扩展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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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分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分支机构非法人则非独立核算进行汇总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是否合并报表是企业财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的,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国税12366。
第2个回答  2023-04-18

分公司注册后如何缴税?,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分公司注册后如何缴税:
(一)在境内注册分公司跟普通公司来比较,分公司是不具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成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所发生的利润跟亏损要跟总公司的进行合并计算,生成“合并报表”;而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成立的分支机构缴纳所得有2种方式: (1)独立申报纳税;
(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根据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来采用哪种形式来缴税则,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1)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跟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时,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而不是东道国,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还是依然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情况的收入扣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内容;
(2)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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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1-03
应该在异地进行税务登记,税金申报应该属地管理为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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