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如何产生

如题所述

业主代表产生具体为:业主委员会代表应当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选举产生。
业主代表是经业主授权的,故对执行授权业主具有投票表决能力,但必须附有业主的书面或可证明的权限许可。
业主代表的职责与义务具体如下:
1、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负责协调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业主代表是全体或部分业主推选出来,能够行使授权业表决权的业主,业主代表具有合法性,且当权限占小区总业主二分之一以上时,能够表决小区部分决议,当权限占三分之二以上时,能够表决小区全部决议,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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