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但是还有6天的调休。

我是2011年7月14日入职,试用期6个月(2012年1月14日到期),我在2012年1月13日请假回老家过年。因我之前因为赶展销办,在元旦期间和星期六和星期天上班,以及晚上加班,还有6天的时间调休。因此我调休1/13,以及1月16日到1月20日。但是1月16日我收到公司发的快递,书面通知我,不和我续签合同辞退。快递是公司1月14日下午5点之后发出的。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赔偿。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累计的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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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8
现在老多公司都这样的,把工资解了,回家过年,还有你说的加班,找他老板要去,不给就打110,谁也别过好这个年。
第2个回答  2012-01-18
这种老板就是指望着一直用新员工减少支出。以后提前打听清楚了再去这种公司
第3个回答  2012-01-30
你主张的都是些小的,又是试用期6个月,又是不和你续签合同,这说明你的合同是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6个月的合同,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你5个月试用期满工资,再按《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收到了公司的快递,如果盖了公司的公章,这是最好的证据。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所以最好再把这个证明弄到手,增加你的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在手,你的证据就足够了,如果劳动合同不在手,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办。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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