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2-01-30
你主张的都是些小的,又是试用期6个月,又是不和你续签合同,这说明你的合同是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6个月的合同,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你5个月试用期满工资,再按《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收到了公司的快递,如果盖了公司的公章,这是最好的证据。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所以最好再把这个证明弄到手,增加你的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在手,你的证据就足够了,如果劳动合同不在手,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办。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