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45天交了辞工单,主管也批啦,我辞到2012年1月13号,主管告诉我说十二月份一个月的工资和一月份那十三天的工资会在一月份放假之前给我打到卡上,(因为我们厂都是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发工资,所以我辞工到期的时候还拿不到十二月份的工资),我想问下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具体不合那条劳动法?如果不合法我一个人去劳动局告他,劳动局会不会管? 请专业人士告诉我他们到底不合的是那条劳动法,好让我有底气跟他的争!!!
而且离职时要把厂牌工卡什么都交完,到时候他不给我我怎么办?
正常的离职,公司应当在你离职后的三天之内结清你所有的工资,并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