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仲裁时效。

2008年10月入职,现无固定期限合同,1、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单位未给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2010年1月至今上了养老保险,但是单位在2010年1月至4月没按照我的上年实际平均工资基数计算足额缴纳。2、医疗保险单位说给我办理参加的是外地农民工类别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我多次要求参加外阜农村劳动力类别也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拒绝。3、失业保险从我入职一直到今年5月社保中心寄来的对账单我才发现并未为我缴纳,询问单位以后于今年6月份才给我缴纳失业保险费。4、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继续提供集体住宿义务致使我外出租房已经有4个月多,每月只给住房补贴150元,不够原来住宿标准。5、我是汽车修理工岗位,订合同时单位答应会很快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维修设施、提高劳动安全保障,可是三年来始终是在非常简陋的设施,劳保用品和其他工种一个样的情况下工作。6、作为环卫系统企业,一个单位却实行两种劳动规章制度致使我们外地农村务工者的社会福利和工资待遇明显差别与当地城镇职工。请问:劳动合同法2008年已经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也与2011年7月日开始实施,北京市也相应发文《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我能要求哪些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请问现在我是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还是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怎么规定这种情况下时效的?

你的情况其实也蛮简单的,但是其中一些东西,可能涉及法律无法管辖和明确规定的范围,你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按当地保险相关规定,足额给你缴纳各种保险的。一般来说,申请补交社保的,通过劳动监察的途径,二年内的保险可以要求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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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30
时效可以从你离职开始计算
你的缴费类别如果 之前按农民工缴纳后来变更后单位增加了相应的险种,那单位也没问题,要看你有没有证据是开始单位愿意按农民工缴纳的
如果从一开始单位是没有按规定的缴费类别的险种进行缴纳,你可以按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住宿补贴你有证据单位少给了,可以要求单位按合同标准补齐追问

2011年7月1日后单位并未按照北京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原来按照农民工缴费类别从7月1日统一调整为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一样的标准给我变更社会保险险种。我如果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仲裁支持?谢谢您的答复!!

追答

通知 之后缴纳标准已经统一改了,已经按新标准扣缴了。
这个通知是告诉单位扣费变了,不是让单位再去改
这是通知里第四条,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

追问

谢谢你的解释。但是到现在我还不知道单位是否从我一入职就已经为我缴纳农民工类别医疗保险。因为职工个人不缴费我的工资条上不显示我的医疗保险险种。而在劳动局网上查询个人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时只显示已经为我参加的险种只有工伤,养老,以及后来增加的失业,生育保险一直没有上。以上情况下我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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