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责任与刑法第408条之一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界限

如题所述

认定和分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责任首要明确该罪的罪过形式。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罪过形式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有“故意说”、“过失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等。
⑴其中“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最富有法条说服力,因为刑法第408条之一的罪状中包含“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司法传统习惯中分别属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因此,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也应当相应的包含有故意与过失。
⑵基于此,甚至有学者认为刑法第408条之一应当分为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
⑶此外,也有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是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聚合的复合罪过。
⑷对上述观点,贾宇教授一一评析后,明确支持“过失说”,认为该罪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失。
⑸笔者也是赞成本罪应当且必须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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