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同学于7月25日在北京宣武区某饭店吃饭 被服务员和保安打伤 但是经过法医鉴定后说不构成轻微伤 只能双方调解 现在我们在分局调解过程中 可以提出让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我们可以出具当时被打后的伤势照片 如果我们提出让对方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样合法合理吗?
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下好吗?最好能找到很有用的法律条文的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除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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