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新新集团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新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新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新宏制衣公司,为新新集团的分公司。2008年7月,在一次经贸洽谈会上,新新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8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新海公司、新宏公司各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向新海、新宏各提供棉布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厂追不到货款,遂以新新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新新集团辩称:新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新海公司为被告;而新宏公司早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新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新新集团不承担责任。
问:新新集团的辩诉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新新集团的辨诉部分正确,即“新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新海公司为被告”;但“而新宏公司早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新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新新集团不承担责任。”的辨诉内容就是不正确的,因为,分公司的承包是内容的事务,不具有对外性。

所以,万利棉纺厂应分别起诉新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和新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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