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处理有无问题?后续如何操作?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
本人×××,性别男,年龄32岁,身份证号码:×××,自2001年6月18日到公司任职至今,因贵单位未依劳动合同书要求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单方发布涉及调整本人工作岗位(降职)的第9号人事令,同时口头通知降薪900元/月;同时对本人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行为: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 没有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没有按照劳动法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劳动报酬;
4. 2011年5月至8月,每月加班时间均超过三十六小时;
故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通知贵单位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核算并补发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并保留向上级仲裁机关申请法律仲裁的权利。
特此通知!
此通知一式叁份,一份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通知人: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
本人已收到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用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通知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口头回复不同意解除,要么自已辞职,要么劳动仲裁,请问后续如何操作为宜?请高人指点。谢谢!
一、关于加班费方面也有些疑惑:
1、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吗?
2、依此提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提出是否支持?
二、本人2001年6月入职,社会保险等是2002年缴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否可主张?
三、补充说明:
目前本人所发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11年累计加班为426小时(不含调休对冲的加班及二小时以内的加班);
2011年前加班每年底公司都要求清零。但因人员更迭频繁,取证困难,能否主张?
四、以上,谢谢!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你写的不错,基本还可以。

  二、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三、证据问题:

  如果与用人单位达不成一致,只能进行劳动仲裁了,只要基本证据具备,欠缺的证据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面提到的众多法律规定,我的空间都有,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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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1
你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的,其实公司单方面下调工资和调整岗位,是公司违法在先,但是你以此解除合同,是不被劳动法律支持的,你所说的几种情况,并未发生,你完全可以就此提出仲裁的,但是提出解除合同的话,肯定是依据不足的。劳动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1-11-01
您好,朋友,本人企业法律顾问。很乐意帮助您
1、您应该是看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后做的这些手续,还比较完善,但有一些地方需要修改
2、您如果提交辞职申请书(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告)将视为主动离职或辞职,是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的。
3、加班工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4、公司调薪后的差额如果没有支付给您,您也可以在仲裁中提出要求裁令被告单位支付。
我建议您不要辞职,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下来后,如果单位不服起诉,那就再走诉讼程序,如果单位没有在裁决出具后15天起诉,则您可以在15天过后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
看到了您的补充
1、加班工资算做劳动报酬
2、支持
3、可以申请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如果不能补缴,要求支付等额现金。
4、可以主张,到时让单位举证。
5、还是建议不要提辞职,否则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11-11-01
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本质区别,意思是一样的。单位不同意解除,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11-01
从你的情况看,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对劳动仲裁有意见,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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