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法条中的登记,指的是在哪个部门登记???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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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10
抵押机关因抵押财产的类别不同而不同。
1、比如林木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3、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担保法解释》第60条)
4、、、、、、、、、、
参考温世扬《物权法要义》P272-273.
第2个回答  200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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