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如题所述

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它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两部分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则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在起诉时应明确被告,合理选择被告,这对于诉讼的成功至关重要。原告可以选择将跳槽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这样能更好地获得赔偿并解决问题;也可以仅将跳槽职工列为被告,以便在适当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但赔偿能力有限;或者不涉及跳槽职工,将侵权单位列为被告。
二、原告应明确管辖地及管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和行为结果地,而结果地不能简单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三、原告应考查诉讼时效,明确知道或应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主张所有侵权损失,超过两年的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四、原告应确定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请求。
五、原告应准备充分证据,包括证明商业秘密存在、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等。
六、原告应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七、原告应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和损失扩大。
八、原告在撰写诉状时应注意,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可能涉及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竞合,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由。
九、原告应特别注意,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明确时,应考虑选择其他案由,如合同之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
作为被告,应根据以下指引进行抗辩:
一、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可以从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实用性、未采取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可以从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没有接触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信息有合法来源等方面进行论证。
三、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可以从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利润计算不正确、损失计算方式不对、法定赔偿不合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在法律规定方面,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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