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集体土地个人使用权的宅基地父母能不能转让或赠予或继承给子女,怎么办理?

本人准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正在自建的住房,由于宅基地为政府征地拆迁后划拨的(集体土地个人使用权),有国土部门盖章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批准书上是父亲的名字,请问能申请相关有职部门变更批准书上的名字吗(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批准书上必须是本人的名字才可以申请办理)?
特别说明:因为父母已经与本人签订了赠予协议(暂未经公证),他们是同意把房子(土地使用权)给本人的,而且房子也是本人自己出钱建设的。

如果你为农业户口,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你为非农业户口,可以在日后父母去世后办理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0.2 变更登记
10.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0.2.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0.3 转移登记
10.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0.3.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3.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4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0.3.5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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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6
首先,继承是要你父母过世。需要去村委或者乡镇府,变更办理,但是户口本要一家人。搞个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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