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涵盖了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防治等关键领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区以及近郊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军事、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则遵照国家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合理使用、定期检查,以预防为主,始终以确保安全为目标。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导部门,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房屋管理部门则各自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需协同配合,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六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肩负起强化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进行及时查处,对举报和反映的问题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结果。